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豫人社办〔〕43号)要求,现就做好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明确要求如下:
一、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元。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元,下限元。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元。
三、登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元,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工伤保险按照省级统筹要求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文章来源:郑州市社会保险局